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閩財資〔2011〕4號)
省直各部門(一級預算單位):
為了規范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管理,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資產配置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閩財辦[2010]22號)、《福建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閩財辦[2010]21號)及有關規定,現將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管理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適用對象為省級行政單位和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省級預算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
二、本通知所稱資產購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通過購置方式配備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儀器儀表及其他設備,文化體育設備,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類固定資產的行為(固定資產類別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14885-1994規定標準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屋和公務用車的配置管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二)勤儉節約、講究實用;
(三)嚴格標準、合理配備、預算約束;
(四)以國產、省產的節能環保產品為主。
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購置有規定預算標準的資產,單位存量未達到標準;
(三)無法通過調劑或租賃方式配備資產;
(四)難以與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五、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費預算標準是對行政事業單位配備實物資產數量、價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的設定,是編審資產購置預算(計劃)的基本依據。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費預算標準另行制定,并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適時調整。
六、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當嚴格執行規定標準,沒有規定標準的,要從嚴控制,合理購置。
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編審程序。
(一)列入部門預算編審。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是部門預算的一項內容。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對預算年度需要購置的資產,根據單位業務需求、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購置資金來源等情況,編制“福建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表”,隨部門預算一起報省財政廳。資產購置預算審定后,在批復部門預算中一并批復。
(二)年度預算執行中,行政事業單位因年初無法預見的事項需要從年初已批復預算資金、結余結轉資金等單位經費中安排資產購置的,應編制“福建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表”,按以下程序辦理:
省教育廳所屬院校、省衛生廳所屬醫療衛生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申請購置資產,報主管部門審批。
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購置資產,單項資產(或批量資產)購置計劃在50萬元以下的,報主管部門審批;單項資產(或批量資產)購置計劃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授權主管部門審批的,主管部門應在審批后15個工作日內將資產購置審批件報省財政廳備案。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之間審批權限的劃分,由主管部門在具體實施辦法中明確。
(三)年度預算執行中,行政事業單位向省財政廳申請追加經費預算中涉及資產購置項目的,應附“福建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主辦、承辦的大型活動,主要承辦單位在申報相關活動經費預算時涉及資產購置的按上述程序辦理。
八、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根據資產購置審批件,按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資產購置預算(計劃)進行資產配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購置資產,不得辦理購置資金撥付,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十、行政事業單位在執行資產購置預算(計劃)時,需要對已批準的資產購置預算(計劃)進行調整的,應提出調整計劃按原報批程序重新審批。
十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對購置資產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入庫、編號、建卡等手續,登記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分類賬。財務部門應根據購置資產的有關憑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十二、省教育廳、省衛生廳、省級垂直管理系統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會同省財政廳制定本部門具體實施辦法。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十三、執行行業會計制度的省級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依照本標準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十四、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十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表(略)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